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 个别现象不影响行业稳健运行

2022-09-02 16:27:32 来源:第一财经

被接管两年后,新华信托破产清算,离接管期满还剩10天。

7月6日,银保监会发布《关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》。银保监会表示,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请示》(新信发〔2022〕14号)收悉。经研究,同意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。

这也是自2007年6月1日《企业破产法》实施以来,我国出现的首例信托公司破产。

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称,新华信托破产属于行业个别现象。在正常情况下,信托公司破产后,对信托财产、信托投资人不会有大的影响。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是行业优胜劣汰的结果,从长远看,对信托行业的良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会起到积极作用。

被接管后,为何走向破产?

公开新料显示,新华信托于1979年初创,是全国最早的信托投资公司之一。1998年由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重组并完成股份制改造。注册地在重庆市,注册资本为42亿元,目前正处于被监管接管的状态。

2020年7月17日,银保监会官网消息称,鉴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触发了规定的接管条件,银保监会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起,对上述六家机构实施接管,接管期限为一年。如接管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,接管期限依法延长。

2021年7月16日,银保监会决定延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、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机构接管期限一年,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。

依照法律规定,从接管之日起,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,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组承担。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经营管理权,接管组组长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责。未经接管组批准的对外签约一律无效。接管不改变六家机构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其中,接管期间,接管组委托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组建托管组,按照托管协议托管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。

当时,银保监会表示,接管后,接管组将按照“依法合规、维护稳定、分类施策、市场化、守住底线”的原则,稳妥化解被接管机构的风险。优先采取股权重组的方式,通过引入新股东加强公司治理,聘请专业团队提升专业管理能力,加快盘活存量资产、加大司法催收力度,依法维护信托当事人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。

值得注意的是,这也是被监管部门接管后首家破产的信托机构。被接管的新华信托为何会走到司法破产?

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对第一财经表示,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可能涉及几方面原因:一是,经过接管救助后,金融机构还是出现了资不抵债情况或者是没有偿付能力,进而宣布破产;二是,接管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影响重组顺利实施的因素。比如,债权人、股东或者是各方权益难以协调,无法达成一致。破产的因素比较复杂,从法律上看,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法律。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》《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》等,也可以依法对信托公司实施破产处置。

进入破产程序后,投资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?

在银保监会同意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,市场也在关注对投资人有哪些影响,公司债权人和信托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?

银保监会公告表示,新华信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,如遇重大情况,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。

李宪明表示,按照法律规定,信托公司破产后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就终止了。清算组有义务协助新的受托人把信托事务承接过去。也就是说,在正常情况下,信托公司破产后,对信托财产、信托投资人不会有大的影响。“这也是信托特有的保护机制。”他说。

记者了解到,自被接管以来,新华信托推进了多项工作。2020年9月,进行了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的公开招标;2020年10月30日公告称,自2020年7月20日起,组织开展了新华信托债权和信托产品份额登记工作,截至2020年10月20日预定登记期满,公司已完成债权人和投资者提交材料的登记汇总;2020年11月,开展了资产评估机构公开招标;2021年8月5日,在官网发布公开招募投资者公告。公告表示,为按照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推动新华信托重组工作,增强公司资本实力,恢复财务健康,完善公司治理,提升受托服务专业能力,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,维护各方合法权益,新华信托拟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者参与重组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破产后重组在程序和价值上与破产前重组有所区别。

李宪明指出,破产前公司重组,完全取决于新的投资者与原有股东、债权人间的市场谈判;而在进入破产程序后,债权债务经过司法程序确认,各方利益经过协调,在法院组织下进行,接盘方可以用更小代价接盘债务,会对信托公司财产价值有一定影响。但对投资者而言,哪种方式更为有利,还需看实际情况。

李宪明表示,此前也有信托公司破产案例,2006年《企业破产法》颁布,当时的破产制度还不是很健全,包括信托公司自身关于破产的规定也不是很完整。当前,市场环境比此前更加复杂,存在很多外部环境问题,甚至国际市场变化;在业务类型方面,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、投资领域、投资者结构都比以前复杂。

他认为,信托公司一要防范经营风险,目前信托行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环境比较复杂,包括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等;二是,防范市场环境风险,包括国家政策的调整,产业领域市场环境变化;三是,流动风险,即机构本身以及产品流动风险;四是,公司治理风险,要强调加强信托文化建设,约束股东行为,防范公司道德风险。

个别现象不影响行业稳健运行

经过多年整顿化解,我国信托业运行稳健,业务转型持续推进。

“过去一段时间,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,通过精准拆弹,一些重大风险隐患得到了及时处置和化解,金融风险持续收敛。”在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看来,新华信托的破产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进一步推进的具体表现。

银保监会2022年工作会议要求,要坚持不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。继续按照“稳定大局、统筹协调、分类施策、精准拆弹”的基本方针,稳妥处置金融领域风险,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金融风险的底线。压实各方责任,有序推进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。

曾刚认为,通过破产重组,一方面能够有效化解处置潜在的风险,进一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;另一方面,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相关破产工作的同时,也尽可能的为投资人和相关各方提供适当保护。

“目前来讲,(新华信托破产)属于行业的个别现象。从信托行业来讲,这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。任何行业,出现一些企业经营不善、违规经营导致风险损失,都是一个自然现象,通过这样的风险处置有助于整个信托行业健康发展,实现行业新陈代谢。从长远来看,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以及信托行业的良发展,会起到积极作用。”曾刚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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